財政部93.6.21台財稅字第0930453173號   

主旨:

公司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五條規定,繳納因合併而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財政部93.6.21台財稅字第0930453173號)

說明:

公司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五條規定,繳納因合併而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得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