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2.9.22台財稅字第0920455920號   

主旨: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於合併生效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負數時,應全額由合併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財政部92.9.22台財稅字第0920455920號)

說明: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於合併生效日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致合併生效日該帳戶之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餘額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全數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