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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審核製造業重大投資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處理原則    首頁 > 知識分享 > 引進外勞

經濟部工業局審核製造業重大投資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處理原則

一、 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辦理製造業重大投資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以下簡稱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之前期審查工作,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重大投資案件資格:

(一)非傳統產業:
投資從事 基本金屬冶鍊、積體電路晶片製造、液晶顯示器(TFT-LCD)電漿顯示器(模組組裝除外)或積體電路製程用光罩等五種製程或製品之製造業,其投資總額應已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之投資金額須已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二)傳統產業:
前述非傳統產業以外之製造業,其投資總額應已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之投資金額須已達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

(三)前二款投資金額之採列,以雇主向本局申請日之前四年半中,連續三年期限內所完成之實質投資金額為限。

前項申請日期之認定,郵寄者以郵戳日,親自交付者以本局收件日為準。

三、 本局受理核列為重大投資申請案件時,其應審核文件如下:

(一)重大投資案件因勞力短缺請求協助申請表。

(二)重大投資案件資料表。

(三)土地、廠房設備、機器設備等購置明細表及其相關憑證資料影本(如土地所有權狀、發票、進口報單、電匯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並應檢附會計師簽證文件。

(四)生產線所需人員配置預估及初審表。

(五)列有營運資金者,應附營運資金計算方法及會計師簽證文件。

(六)投資計畫書(應至少具備項目:投資目的、產品名稱、年產能、生產流程及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

四、 機器設備、廠房設備及土地投資金額之認定,以已有發票、進口報單、電匯單、或其他實際已完成支付之憑證為限。

購買他人舊有工廠之整廠廠房設備、機器設備及土地金額超過第二點重大投資案件資格所定金額且有發票等證明文件者,得列為重大投資案件。但其屬購買股權之合併案者,不得列為重大投資案。

宿舍及辦公大樓之投資,因與生產無直接關聯,其投資金額不得併入重大投資金額計算。

五、 對於投資金額除土地、廠房設備及機器設備外﹐需加上營運資金方達第二點重大投資案件資格者,應要求其檢附營運資金計算資料,且其營運資金不得超過營運資金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六、 營運資金計算公式:「營運資金」等於(「投資後之營業額」減「投資前之營業額」)乘以「成本率」除以「營運週期」。

投資後之營業額,以申請廠商依法報送稅捐稽徵機關或有關機關之財務報表之金額為準。投資前之營業額,以申請廠商依法報送稅捐稽徵機關或有關機關之財務報表之金額為準。新設立之申請廠商,其投資前之營業額得以零列之。

「成本率」等於「一」減「毛利率」。得參考財政部編印之行業別毛利率參考資料及廠商申請資料計算後,求其平均數。

營運週期以一年週轉三次為原則,即以投資前後一個年度之營業額比較作基準,投資案若跨二個年度,其營運資金週期應倍增為六次,餘類推之。廠商可選擇投資期間至少一年之營運資金作為營運資金計算。

七、 生產線勞工人數之估計﹐以工廠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計算。工廠廠區外人力不予列入計算。

各組審核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得依「重大投資計畫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以下簡稱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或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後﹐就該投資案之生產設備佈置圖、流程圖、實際發生之憑證及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核,估計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必要時應實際查廠。

投資金額已符申請資格之重大投資案,其以工業合作方式提供而未付費用之機器設備﹐為有條件取得並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屬交易行為且不影響其申請資格,該等設備得併入計算所需之生產線勞工人數。

對於同一公司不同廠之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應要求申請廠商分別註明。

八、 審查通過之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於原投資計畫開始之日起三年內有增購機器設備並已安裝付款完成,或特殊情形者﹐得允許申請廠商於原投資計畫開始之日起四年六個月內申請修正(以下簡稱修正案)。

審查通過之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有調整班次之需要者,得允許申請廠商於原投資計畫開始之日起五年內申請修正(以下簡稱修正案)。

修正案之修正次數,以不得超過二次且每年修正一次為限。

各組初審修正案,應合併原申請案重新估計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再扣減以前所審查同意之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求出修正案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

九、 辦理協助引進外勞案件之處理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十、 各組應就其主管之行業廠商所提之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先行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要件。

十一、 不符合申請要件者,應要求申請廠商補件或退件。

十二、 符合申請要件者,得依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或參酌同一行業工廠之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後﹐就該廠之生產設備佈置圖、流程圖、實際發生之憑證及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核,估計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必要時應實際查廠。

前項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由各組組內審查會議自行訂定。

十三、 完成估計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應備妥下列文件提報組內審查會議審查之:

(一)勞力短缺審核表。

(二)重大投資案件資料表。

(三)生產線所需勞工配置估計及初審表。

(四)土地、廠房設備及機器設備購置明細。但機器設備購置明細所列已達第二點重大投資案件資格所定金額者,其土地、廠房設備部分可免列明細,相關憑證資料,隨案保存。

(五)列有營運資金者,應附營運資金計算方法及會計師簽證文件。

(六)新擬訂或修訂之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

提報各組組內審查會議審查案件資料,應依文件順序排列裝訂整齊並標明頁碼。

十四、 經組內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之案件,應備該案資料四份,送交該組彙辦人。

十五、 各組組內審查會議之前置作業,由各組彙辦人負責:

(一)各組組內審查會議日期之安排及通知。

(二)將承辦人提報各組組內審查會議審查案件資料予以彙整及建檔。

(三)承辦人提報各組組內審查會議審查案件資料之前置審查。

十六、 各組組內審查會議之成員:

(一)該組組長或副組長,並擔任組內審查會議主席。

(二)該組彙辦人。

(三)該組承辦人。

各組組內審查會議以每月召開二次為原則。

各組組內審查會議程序:

(一)討論共同事項。

(二)個案審查。

個案審查之進行程序:

(一)個案承辦人報告。

(二)主席及彙辦人之審查意見的表達。

(三)承辦人就主席及彙辦人之審查意見作說明。

(四)審查結果之決定。

十七、 各組組內審查會議審查後,各組承辦人之工作:

(一)各組組內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但需修正案件,應於會議後三十六小時內,將修正完成之案件資料(一式四份)送交彙辦人彙辦。

(二)各組組內審查會議審查未通過案件﹐由各該承辦人辦理回復申請廠商事宜。

十八、各組組內審查會議審查後,各組彙辦人之工作:

(一)組內審查會議審查通過案件資料之彙整及建檔。

(二)組內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但需修正案件資料之彙整及建檔。

(三)組內審查會議紀錄之製作。上開處理作業,在未奉核定前,以機密文件處理﹐核定後解密。

(四)將組內審查會議審查通過案件資料及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函送職訓局;發文時副本抄送產業政策組。上開處理作業,在未奉核定發文前,以機密文件處理﹐發文後解密。

(五)將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函復申請廠商;發文時副本抄送產業政策組。上開處理作業,在未奉核定發文前,以機密文件處理﹐發文後解密。

(六)組內審查會議審查通過案件及審查通過但需修正案件資料,於收到各承辦人所送修正案件資料後四十八小時內簽辦並送出各組。

(七)將組內審查會議審查通過案件之「重大投資案件資料表」(二頁)送交產業政策組彙整轉送促進投資聯合協調中心。

(八)將組內審查會議審查結果認為需提報本局審查會議審查之案件、或特殊情形者(如各組對於申請案件適用審核處理原則產生疑義或建議修正事項、或各組與產業政策組對於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之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共識者)等之有關資料八份,交由產業政策組簽請副局長召開本局審查會議決定之。

十九、 本局審查會議之前置作業,由產業政策組負責:

(一)本局審查會議日期之安排及通知。

(二)將各組提報本局審查會議審查案件資料予以彙整及建檔。

(三)各組提報本局審查會議審查案件資料之前置審查。

二十、 本局審查會議之成員:

(一)本局副局長,並擔任本局審查會議主席。

(二)職訓局代表。

(三)各組代表(相關主管、案件承辦人及彙辦人)。

(四)產業政策組代表(相關主管及承辦人)。

本局審查會議於有必要時,始召開之。

本局審查會議之程序:

(一)討論共同事項。

(二)個案審查。

個案審查順序係按各組將提報本局審查會議審查案件資料送達產業政策組之優先順序為之。

個案審查方式之進行:由承辦人出席會議報告及(或)作說明,相關主管並應同時與會,各組之彙辦人應全程出席會議。案件之進行方式如下:

(一)個案承辦人報告。

(二)主席、職訓局代表、各組彙辦人及產業政策組代表之審查意見的表達。

(三)承辦組就主席、職訓局代表、各組彙辦人及產業政策組代表之審查意見作說明。

(四)審查結果之決定。

二十一、本局審查會議後,各組之工作:

(一)本局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但需修正案件,應於會議後三十六小時內,將修正完成的案件資料(一式三份)送交產業政策組彙辦。

(二)本局審查會議審查未通過案件﹐由各承辦組回復申請廠商。

二十二、本局審查會議後,產業政策組之工作

(一)本局審查會議審查通過案件資料之彙整及建檔。

(二)本局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但需修正案件資料之彙整及建檔。

(三)本局審查會議紀錄之製作及發送。上開處理作業,在未奉核定發文前,以機密文件處理﹐發文後解密。

(四)將本局審查會議審查通過案件資料及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函送職訓局。上開處理作業,在未奉核定發文前,以機密文件處理,發文後解密。

(五)將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函復申請廠商。上開處理作業,在未奉核定發文前,以機密文件處理,發文後解密。

(六)本局審查會議紀錄、審查通過案件及審查通過但需修正案件資料,於收到各業務組所送修正案件資料後四十八小時內簽辦並送出產業政策組。

(七)將本局審查會議審查通過案件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表及「重大投資案件資料表」二頁送交促進投資聯合協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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