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 -- 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6/07/29
正在加載......
 
回首頁 Add Favorite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最後更新 : 02/25


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6/07/29    首頁 > 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營業人銷售貨物對象為營業人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另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據此,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依前揭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切勿因買受人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78年3月16日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及89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90456653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嗣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處罰,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規定,按買受人身分之不同正確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嗣經查獲遭受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賴珮瀅
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307
友善列印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