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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02/25


遺屬請領條件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民年金 Q&A > 遺屬年金給付
一、 請領遺屬年金受領對象為配偶時,須符合什麼條件?
答: 配偶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即可請領:
  1.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2. 年滿45歲未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目前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萬7,280元。
  3. 本身無謀生能力。
  4. 扶養未成年(未滿20歲)的子女。
  5. 扶養年滿20歲未滿25歲的在學子女,且該子女的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萬7,280元。
  6. 扶養無謀生能力的子女。
二、 配偶之婚姻關係須存續1年以上,是如何計算?
答: 配偶婚姻關係存續1年,是用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連續」有1年以上;如果是二度結婚,但最近一次不到一年,就不符合規定。
三、 我原來因撫養未成年子女(或在學子女,或無謀生能力)而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在他們不符條件後,還可以繼續領嗎?
答: 若您扶養的子女已全部都不符合條件時,您就不能再領。若您本身符合其他請領條件,再另行提出申請。
四、 配偶的遺屬年金,可以領到何時?
答: 配偶有下列的狀況,遺屬年金就會停發:
  1. 再婚。
  2. 原來因撫養未成年子女(或在學子女,或無謀生能力)而可以請領遺屬年金,而這些子女本身已不符條件。
  3. 年滿45歲未滿55歲的配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1萬7,280元。
  4. 本身不再屬於「無謀生能力」。
  5.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6. 失蹤。
  7. 死亡。
五、 請領遺屬年金受領對象為子女時,須符合什麼條件?
答: 子女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即可請領:
  1. 未成年(未滿20歲)。
  2. 年滿20歲未滿25歲,在學,而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萬7,280元。
  3. 無謀生能力(沒有年齡限制)。
六、 養子女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嗎?
答: 收養關係有6個月以上,而且符合子女請領遺屬年金的資格,就可請領。
七、 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是如何計算?
答: 從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收養關係滿6個月。
八、 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的子女,如何請領遺屬年金?
答: 1. 未成年子女申請遺屬年金,申請書上要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但已經結婚者不用。
  2. 子女是受禁治產宣告者,遺屬年金的申請書上,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九、 子女的遺屬年金,可以領到何時?
答: 1. 如果原來符合之請領條件已不再符合,也不符合其他條件,遺屬年金就會停發,請領條件如下:
    (1) 未成年(未滿20歲)。
    (2) 年滿20歲未滿25歲,在學,而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萬7,280元。
    (3) 無謀生能力(沒有年齡限制)。
  2. 其他的停發原因:
    (1)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 失蹤。
    (3) 死亡。
十、 請領遺屬年金的對象為父母或祖父母時,須符合什麼條件?
答: 須年滿55歲,且目前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萬7,280元。
十一、 父母(或祖父母)的遺屬年金,可以領到何時?
答: 有下列的狀況,遺屬年金就會停發:
  1. 每月工作收入超過1萬7,280元。
  2.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3. 失蹤。
  4. 死亡。
十二、 請領遺屬年金的對象為孫子女時,須符合什麼條件?
答: 孫子女必須是「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即可請領:
  1. 未成年(未滿20歲)。.
  2. 年滿20歲未滿25歲,在學,而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萬7,280元。
  3. 無謀生能力(沒有年齡限制)。
十三、 什麼叫「受被保險人扶養」?是如何認定?
答: 受被保險人扶養,係指被保險人生前有扶養該遺屬的事實,要由申請人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勞保局查核,例如依所得稅法列報為扶養親屬之國稅局申報資料等。
十四、 孫子女的遺屬年金,可以領到何時?
答: 1. 如果原來符合之請領條件已不再符合,也不符合其他條件,遺屬年金就會停發,請領條件如下:
    (1) 未成年(未滿20歲)。
    (2) 年滿20歲未滿25歲,在學,而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萬7,280元。
    (3) 無謀生能力(沒有年齡限制)。
  2. 其他的停發原因:
    (1)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 失蹤。
    (3) 死亡。
十五、 請領遺屬年金的對象為兄弟、姊妹時,須符合什麼條件?
答: 兄弟、姊妹必須是「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即可請領:
  1. 未成年(未滿20歲)。
  2. 55歲以上,而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萬7,280元。
  3. 無謀生能力(沒有年齡限制)。
十六、 兄弟、姊妹的遺屬年金,可以領到何時?
答: 1. 如果原來符合之請領條件已不再符合,也不符合其他條件,遺屬年金就會停發,請領條件如下:.
    (1) 未成年(未滿20歲)。
    (2) 55歲以上,而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萬7,280元。
    (3) 無謀生能力(沒有年齡限制)。
  2. 其他的停發原因:
    (1)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 失蹤。
    (3) 死亡。
十七、 請領遺屬年金之順序為何?
答: 順位如下:
  1. 第1順位:配偶及子女。
  2. 第2順位:父母。
  3. 第3順位:祖父母。
  4. 第4順位:孫子女。
 

5.

第5順位:兄弟、姊妹。
十八、 有前順位的遺屬在時,後面順位的人也可以請領嗎?
答: 不可以。受領遺屬年金較前面順位的對象存在時,即使前面順位的人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也不能請領。
十九、 1順位的遺屬請領年金後死亡,後面順位的人可以再請領嗎?
答: 不可以。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時之最前順位者為遺屬年金請領人,即使他後來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後順位的遺屬都不得請領。
二十、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如已拋棄繼承,還可以申領嗎?
答: 可以。受益人仍可依規定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因此,後面順位的受益人不會因前面順位的受益人拋棄繼承而變成可以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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